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秀蘊┌───────────────────────────────────────────────────┐│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0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淡│30,000元│QK0000000│95年6月16日│││限公司 韋立俊 │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