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郭盈宏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65,8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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