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郭盈宏 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65,8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