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被   告  顏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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