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5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周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書暨約定書
、繳款明細、債權讓與契約書各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然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又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
情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債權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
準;且違約金之核減,法院本得依職權為之,原無待當事人
之主張(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51年台上第19號、9
1年度台上字第790號裁判意旨可資照參)。查兩造間上開有
關違約金之約定,係依本金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經核算,
每日違約金高達142.56元,年息約百分之73,較諸約定之遲
延利息高出甚多,不合社會一般常情。爰斟酌原告未受清償
之受損程度、被告違約情事及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一
切情狀,認違約金以年息百分之二計算,較為適當,原告逾
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即無依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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