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澤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102年8月13日上午11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