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惠 原告與被告 賴彥縉 即盛達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