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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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 黃洋輝 被告 黃進財 原告與被告黃進財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上囤積物遷出,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兩造就前揭土地約定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10,000元,租期自民國100年12月20日起至10年12月期滿,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2年=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