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森凱具保人林欣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102年度執字第6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欣蓉因被告紀森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1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6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998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6361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保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3日中檢秀執量102執助2091字第123426號函覆之拘票及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