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鄧文其
陳晏慈 被告 王智永
陳秋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 陳彥芳 名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原告鄧文其名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5,000元(即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