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卓鴻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素禎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26號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詹駿鴻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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