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麗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