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高錦玲 債務人 蘇莉 琄債務人 蘇旻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債務人高錦玲應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高錦玲、 蘇莉琄 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零
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高錦玲、債務人蘇旻慧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
貳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給付上開債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