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41號上訴人 陳東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速德精密油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1,731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面積154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下稱:系爭房屋)1層樓面積538.35平方公尺×系爭房屋104年房屋現值35萬7,500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租金及電費共45萬9,465元=56萬1,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9,2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