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被告郁懋印刷機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弘 被上訴人即原告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52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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