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吳煥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 吳永祥 訴訟代理人 吳定洲
吳定泉 吳婕菱 被告 吳榮華 訴訟代理人吳婕菱被告 吳進福 訴訟代理人 羅阿椒
吳婕菱被告 吳怡臻 訴訟代理人吳婕菱被告 吳永成
柯艷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千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