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戴嘉秀
黃盈誠
被 告 陳坤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