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林俊宏 (即被繼承人 林秀玲 之繼承人)
       林靜秀 (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心瑋
被   告  林麗慧 (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林靜蘭 (即被繼承人林秀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玲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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