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林家毅
       粘嘉萍
       張天耀
被   告  陳明源
特別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源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明輝為本件被告陳明源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
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明源依其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
明書顯無法自主表達,欠缺訴訟能力,並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其無法定代理人可進行訴訟,請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
理人等語,而依本件共同被告 陳明耀 提出之被告陳明源身心
障礙證明記載聯絡人為陳明輝(參本院卷第三八五頁),由
其擔任陳明源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經核原告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