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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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業已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之贓物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附表編號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9月9日│95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81號│第300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5年度易字第2213號│96年度易字第73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6月11日│96年4月1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3款││├──────┼─────────┼─────────┤│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9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備註││96年度聲減2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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