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3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楊敏翊台北富邦中正分行│93年12月30日│28,480元│0000000││├─┼─────────┼─────────┼───────┼────────┼──────┼──┤│02│欣茂企業社鄭堡升│竹商銀新屋分行│94年2月20日│21,110元│0000000││├─┼─────────┼─────────┼───────┼────────┼──────┼──┤│03│金嵩盛機械(股)公司│竹商銀龍岡分行│94年2月28日│15,704元│0000000││├─┼─────────┼─────────┼───────┼────────┼──────┼──┤│04│佳銀工業(股)公司│華南銀行楊梅分行│94年2月28日│10,479元│0000000││├─┼─────────┼─────────┼───────┼────────┼──────┼──┤│05│佳銀工業(股)公司│華南銀行楊梅分行│94年2月28日│7,621元│0000000││├─┼─────────┼─────────┼───────┼────────┼──────┼──┤│06│銓英工業(有)公司│竹商銀大園分行│94年2月28日│9,344元│0000000││├─┼─────────┼─────────┼───────┼────────┼──────┼──┤│07│ 余能坤 │竹商銀大園分行│94年2月28日│5,300元│0000000││├─┼─────────┼─────────┼───────┼────────┼──────┼──┤│08│ 張賢堂 │竹商銀大園分行│94年2月28日│114,000元│0000000││├─┼─────────┼─────────┼───────┼────────┼──────┼──┤│09│晟捷(有)公司│竹商銀南崁分行│94年2月28日│250,000元│0000000││├─┼─────────┼─────────┼───────┼────────┼──────┼──┤│10│磊東精密機械(有)公│臺灣銀行南崁分行│94年2月28日│55,762元│0000000││││司││││││├─┼─────────┼─────────┼───────┼────────┼──────┼──┤│11│日發企業社 陳財源 │桃市○○○路分行│94年2月28日│13,232元│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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