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95號原告甲○○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62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11日對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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