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仁選任辯護人李典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智仁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命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本院同意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9年5月4日,並於同日移監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