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聲請人展群汽車法定代理人 黃明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盧佩菁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公司名稱是否為展群汽車?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聲請人展群汽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5月18日經授中字
第101320230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聲請事項欄所載債務人是否為黃明強?若有誤載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