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聲請人 陳威榮
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群騰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陳美華 是否亦為本件相對人或連帶保證人?㈡確認聲請事項欄簽發本票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