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原告 蔡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旭鈞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元,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