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V000-A108256Z
兼法定代理 AV000-A108256X

兼法定代理 AV000-A108256Y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V000-A108256C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補正AV000-A108256Z之
母(即AV000-A108256Y)之簽名或印文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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