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吳建樺 被告 張進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