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送達代收人 賴誌祥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楊采澄 被告 李嘉哲
李章誌 上列當事人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同法第124條第3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期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條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規定。
二、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