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22號原告 王榮耀 訴訟代理人 古菊英 被告 沈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返還之房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4,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6,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6,7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