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連立武
李亞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連雨薇 訴訟代理人 謝順發 被告 連桂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前將訴訟標的更正後,直接將繕本提前送達他造)。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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