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為海外華僑,來台刻苦耐勞,努力向上,此次純係遭人構陷,本件實乃被害人與上訴人(聲請人)口角,竟與 劉昱君 攜西瓜刀與上訴人爭執,鬥毆中致為 張家祥 、 郭鴻彰 等人所傷害致死,盼能准予交保,俾使案情大白云云。
三、本院經查:被告乙○○所涉犯殺人案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自屬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事實真相究係如何,仍有待本院進一步調查釐清,茲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