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16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16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墊償基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右原告因給付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記載被告鑫成工程有限公司確實營業所,及其代表人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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