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3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3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三八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決定(八十八年度獄賠字第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聲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觀於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一、二款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前段而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00000年0月000日生,尚未滿二十歲,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少年案件報告書上之記載足憑,則其冤獄賠償之聲請,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且其聲請狀亦應列其法定代理人,其聲請程式始為適法。乃原決定機關疏未定期命其補正,即對之為決定,於法即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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