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度台覆字第119-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台覆字第119-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覆議決定(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九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前因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決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八號)聲請覆議,經本會決定原決定應予維持。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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