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1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鼎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宇工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7179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395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