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38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