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
3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