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許仲志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翁國彥 律師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代表人 王卓鈞 (署長)訴訟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1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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