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佳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世民 即福東工程行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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