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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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黃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