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亮成被告陳亮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5284、8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亮成、陳亮福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渠等僱請利用不知情之工人非法搭建鐵皮建物,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主管機關多次命其停工、恢復原狀,仍擅自復工並續於國私共有土地上施工而漠視國家法令與公權力執行之態度,所興建違章建築之面積、完成之程度,為圖己利而僱人復工搭建之動機、手段,渠等2人行為分擔之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284號107年度偵字第8019號被告陳亮成男
陳亮福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亮成、陳亮福為兄弟關係,渠等均明知建築物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竟共同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聯絡,未經許可,即由陳亮成、陳亮福各出資新臺幣約50萬元,於民國107年1月間某日起,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嘉義市○○○段○○○○○○○號國私共有(陳亮成有950900分之9667所有權、陳亮福有950900分之9666所有權)之土地上,搭建鐵皮建物1棟,經嘉義市政府於107年1月15日派員到場勘查確認後查報係違章建築,且張貼通知單勒令停工,並以107年1月18日府工使字第1072100793號函知即日起勒令停工,儘速依建築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或恢復原狀,惟陳亮成、陳亮福均置之不理,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復經嘉義市政府於
107年4月3日、同年月9日2度派員到場勘查,且張貼通知單勒令停工,並於107年4月12日以府工使字第00000000000號函勒令停工,惟陳亮成、陳亮福經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嘉義市政府迄於107年4月25日再次派員並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下稱國產署南區分署)人員到場勘查,發現上開建物幾近完工且仍有繼續施工之事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亮成於警詢及│固坦承知悉107年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同年4月3日及9日嘉義市政│││供述│府張貼勒令停工的通知單,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建築法之犯行,辯稱││││:收到107年1月15日通知單││││時,有先停工,去請議員協商,也││││停工停很久,過一陣子後,以為議││││員協商好了,我們才開始動工,等││││到107年4月3日及9日的通││││知單時,外觀已經蓋好了,就剩內││││部地板還沒有磨平云云。惟觀之本││││案現場照片,107年4月3日本││││件鐵皮建物僅建好一側,同年月9││││日鐵皮建物外觀搭建大致完成,同││││年月13日尚未裝設鐵捲門,同年││││月25日已裝設鐵捲門,且其內部││││尚有裝修之情事,足認被告陳亮成││││有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罪嫌。│├──┼─────────┼───────────────┤│2│被告陳亮福於警詢及│固坦承知悉107年1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同年4月3日嘉義市政府張貼勒│││供述│令停工的通知單,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建築法之犯行,辯稱:因為火││││災要重建,我沒有注意到通知單上││││的恢復原狀是什麼意思,我就用自││││己的想法去蓋,107年1月15││││日有人去檢舉,我就停工,107年││││4月初又開始動工,4月8日鐵││││皮建物外觀就做好了,4月25日││││還在牽電線,電線師傅通知我,我││││再通知楊 陳美琴 前去會勘云云。惟││││觀之本案現場照片,107年4月││││3日本件鐵皮建物僅建好一側,同││││年月9日鐵皮建物外觀搭建大致││││完成,同年月13日尚未裝設鐵捲││││門,同年月25日已裝設鐵捲門,││││且其內部尚有裝修之情事,足認被││││告陳亮福有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罪嫌。│├──┼─────────┼───────────────┤│3│同案被告 楊陳美琴 於│證稱:本件鐵皮建物係由被告2│││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人找工人,107年4月25日現│││問時之供述│場會勘是被告陳亮福打電話給我,││││說工人告訴他有一大群人來,叫我││││過去,我是臨時被通知過去會勘等││││語。│├──┼─────────┼───────────────┤│4│同案被告 楊富翔 於警│證稱:母親楊陳美琴有告知我說舅│││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舅們要修理該火災燒燬的建物,因│││時之供述│資金不夠,母親有拿我的錢給舅舅││││即被告陳亮福、陳亮成,我有將電││││詢市府人員答覆一片一片鐵皮修繕││││的內容告訴他們,由他們去處理,││││我不知道後續如何,我不知道勒令││││停工的通知單及公文,母親有跟我││││說過有人到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我只有經我母親詢問舅舅們修繕││││要拿我的錢而已,其他的事我不知││││道等語。│├──┼─────────┼───────────────┤│5│①107年1月15│全部犯罪事實。│││日現場照片5張││││(含停工通知單)││││、嘉義市政府107││││年1月18日府││││工使字第00000000││││93號函││││暨送達證書②107││││年4月3日現場││││照片6張(含停││││工通知單)、107││││年4月9日現場││││照片13張(含停││││工通知單)、嘉義││││市政府107年4││││月12日府工使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③國產署南區分││││署107年4月││││20日台財產南嘉││││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7年4月││││25日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4張④││││嘉義市政府107││││年5月25日府││││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⑤地籍圖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乙份││└──┴─────────┴───────────────┘
二、核被告陳亮成、陳亮福所為,均係違反建築法第93條依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而不從之罪嫌。渠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檢察官簡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和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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