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94號上訴人即原告升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政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貴品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39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