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70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賴紹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陳中和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
五、請提出對被繼承人陳中和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依各戶籍地址寄送)。
六、請具狀列出所有債務人即繼承人之姓名、地址。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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