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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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奇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晃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奇晃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6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308號│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投交簡字第430│107年度交簡字第239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9日│107年2月26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投交簡字第430│107年度交簡字第239號│││││號││││├────┼──────────┼──────────┼──────────┤││判決│106年10月2日│107年4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97號│107年度執字第2975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