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萬元整,約定於99年6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查債務人曾美玲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惟債務人僅繳息至95年8月9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58,240元│95年8月10日起至│8.88%│95年9月1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