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 李廷樹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4,590元(13×43×10-1,000=4,59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聲請人說明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2月27日起至109年2月26日期間內之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數額、支出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無法提出,亦請說明之。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請聲請人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八、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九、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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