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娜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璋 訴訟代理人 柯瑞峯 被告彰信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則豪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