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翔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11915、12973、13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翔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翔宇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11380號卷二第71-74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按址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09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之刑事報到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4日雲檢原平10
9助151字第1099015072號函暨附件、個人戶籍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顯見被告已逃匿,爰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