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秀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秀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洪秀梅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肇事逃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6月.││││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9月15日│104年0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調偵│││年度案號│第14615號│字第1027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24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29日│105年01月25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24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06日│105年03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