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王鉦傑 被告 王丁財
王陽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除去,並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99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300元【計算式:9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0元=366,3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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